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3]28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3]28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17日
斗门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卫生医疗机构目前尚未到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请于2003年9月30日前就近到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办理税务登记,各区、分局应对所辖地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以便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范围。凡逾期不办理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须于年度所得税汇缴申报期满之前报经斗门区局、各检查分局核准后,方可用于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属于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须于每月申报纳税时报经斗门区局、各检查分局核准后,才能享受财税[2000]42号文中有关免税政策。
三、对于未建帐或帐册不健全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测算其医疗服务收入减除测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后,核定应征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四、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如该机构帐册不健全的,可按收入总额带征所得税,不执行珠地税发[1995] 110 号文的有关规定;但对受雇于该医疗机构的医生,如不能准确核实其工资收入的,继续执行珠地税发[1995] 110 号文的有关规定。
五、财税[2000]42号文中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我市执行的时间为:2001年4月以前成立的卫生医疗机构(我市第一批认定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时间为2001年4月),营利性医疗机构到2004年4月免税期届满,从2004年5月1日起恢复征税;2001年4月以后成立的卫生医疗机构从省、市(县、区)卫生局颁布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算起,3年免税期满后的次月恢复征税。
六、卫生医疗机构凡未能提供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的,一律按‘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税收管理。
附件:(略)
1、粤地税发[2003]148号
2、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