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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3]11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江门市推广使用(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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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江府办[2003]118号
文件名: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3]11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江门市推广使用(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江门市推广使用(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3]11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江门市推广使用(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3]11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27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国税局、市信息产业局制定的《江门市推广使用(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国税局反映。
  江门市推广使用(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实施方案
  市国税局 市信息产业局
  (二○○三年九月二日)
  推广使用(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以下简称(税眼)系统],是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好税收收入的需要,也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推广使用(税眼)系统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试点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广(税眼)系统的范围及对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应当推广使用(税眼)系统。
  二、推广(税眼)系统的主管部门
  (一)市国税局主管全市(税眼)系统推广使用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税眼)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二)(税眼)系统由市国税局发行,由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发售和维护。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可委托关联企业维护(税眼)系统。
  (三)(税眼)系统项目是我市信息化建设重点工程,各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税眼)系统的推广、使用和管理给予大力支持。信息产业、经贸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并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协助和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推广使用(税眼)系统。
  三、推广(税眼)系统的时间安排
  市区企业应于2003年底前使用;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市企业应于2004年6月底前使用。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使用(税眼)系统的,应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可暂缓使用。特殊情况是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及纳税方式采用“双定”核税又无能力购置电脑设备的企业和个体业户。
  四、推广(税眼)系统的具体要求
  (一)纳税人购领(税眼)系统,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并签订使用责任书,由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向企业发行(税眼)系统。使用责任书的具体格式,由市国税局统一制订。
  (二)纳税人应使用(税眼)系统开具电脑普通发票;暂未能安装使用(税眼)系统开具电脑普通发票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批准仍按现行规定使用手写普通发票。
  (三)具有收银系统的企业(如超市、加油站等),必须在每台POS机上安装使用(税眼)系统,不得以各种借口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关闭、删除及拆装(税眼)系统。
  (四)纳税人使用(税眼)系统后,应定期对(税眼)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处理,保证(税眼)系统数据的完整性。
  (五)国家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或取消企业使用(税眼)系统资格时,应同时办理(税眼)系统的变更、缴销手续。
  (六)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必须配备和提供(税眼)系统产品的明确操作使用指引资料,并负责使用操作培训,保证税务机关、企业正常使用(税眼)系统。操作人员使用(税眼)系统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七)(税眼)系统的售价和年维护价格,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复核定的价格执行,如发生变动,应按程序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五、推广(税眼)系统的保障及管理办法
  (一)没有按规定使用(税眼)系统的企业,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停止供应普通发票。
  (二)(税眼)系统实行专户专用,不得转让、租借、删改、关闭和随意拆装,不得窃取(税眼)系统的技术秘密。对转让、租借、删改、关闭和随意拆装(税眼)系统但没有造成泄密后果的,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发生泄漏或窃取(税眼)系统秘密的,由市国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本方案由市国税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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