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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87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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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3]875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87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87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87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企业按文件第一条 第四款和第二条 第四款的规定申请税收优惠,由各主管分局负责审核批复,报市局备案。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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