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印模的通知
珠地税函[2003]356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印模的通知
珠地税函[2003]35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支局:
2003年8月,省地税局对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重新作了规定和调整。我局已对市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珠汇发[2000]13号)中规定的地税机关的管理职责,从2003年10月起在内部作了相应调整。调整管理职责后,我市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应提供的税务凭证由如下三个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具:
1、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
2、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万山税务分局;
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现印发上述三个单位的印模。使用其他印章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无效。请知照。
附件: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万山税务分局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印模(略)
抄送:市府办、市外经贸委、市国税局,各地税区、分局,外管局斗门支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