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收回利息相关税务问题的复函
珠地税函[2003]35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收回利息相关税务问题的复函
珠地税函[2003]35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29日
稽查局:
你局报来《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珠海支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收回利息相关税务问题的请示》收悉。
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后,企业因无力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用抵押的房地产抵偿银行贷款、利息,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银行已拥有该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使用权。经研究,如银行在帐面上已作利息收入或已作银行固定资产入帐的,应作为其利息收入的实现,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如尚未作上述处理,仍挂帐的可暂不作其收入的实现,待其处置后才认定其利息收入的实现。
抄送:纳税人服务中心、各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