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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4]3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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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发[2004]32号
文件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4]3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3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3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省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电[2004]3号)精神,现就货物运输业征收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暂按3.3%执行,其中个人所得税为预扣征收率,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在合伙人之间分摊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票纳税人取得的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应作为独立的纳税项目单独列帐核算,不得与其他经营收入统一核算。发生的与取得计征所得税营业额相关的支出,除因从事联运业务而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凭合伙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外,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支出无法准确区分的,应按配比的原则进行划分。
  以上规定从2004年2月16日起执行,请迅速贯彻到各征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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