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双软、集成电路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珠国税函[2004]25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双软、集成电路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珠国税函[2004]2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1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电子申报的要求,对双软、集成电路企业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及不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一并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本通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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