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梅地税函[2004]36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梅地税函[2004]3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时按质完成纳税户经济户口清理检查工作,加强与国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完善税务登记和征管档案管理,特别是要保证计算机储存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二、各地要按时按质完成纳税户税负调整工作,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规范化管理要求核定定额,积极推行“阳光作业”,平衡税负,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
三、各地要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名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地税纯管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见附件附表2)上报给市局征管科。各地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2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12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
四、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经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