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属地管辖规定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6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属地管辖规定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6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根据《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地税发[2001]13号)精神,现将部分属地管辖规定重申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2001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注明的住所(地址)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务登记和征收管理。
二、各地应当在2004年3月底之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通知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将有关纳税资料移交给相应的税务机关,同时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地应当在2004年4月10日之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市局,县(市、区)局之间对属地管辖规定有异议的,由市局负责解释和协调。县(市)局下属征收单位之间对属地管辖规定有异议的,由县(市)局负责解释和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