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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7]264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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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7]264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7]264号
  全文有效
  2007.12.29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所确定的投资者应税所得率标准,以及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所确定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市局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出调整,重新制订了《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 业 带征率% 适用范围
农、林、牧、渔业 1 从事对各种农作物、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活动,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海洋或内陆水域的养殖和捕捞活动的业户
制造业 2 从事工业产制、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的业户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5 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的业户
交通运输业 2.5 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的业户
建筑业 3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户
服务业 2.5 从事旅店、旅游、仓储、租赁、广告及其他服务业的业户(饮食业、中介业、桑拿业除外)
饮食业 3 从事餐饮服务的业户
5 从事法律、会计、税务、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业户,以及从事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的业户
服务业—中介业
娱乐业、桑拿业 6 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网吧的业户,以及从事桑拿的业户
二手房地产交易 3 发生二手房地产交易的业户
其他行业 2.5 从事文化体育业等上述未列举行业的业户

  注:
   1、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2、对从事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分局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带征率。主营业务按营业额的大小确定,年初确定主营项目后,如年度内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业户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重新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结清税款。
   3、税务机关门前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征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时,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可先按业户申报的应税项目所对应的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
   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业户不得事先按带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提供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中的税费及合理费用,难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3%的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6]1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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