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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4 11:17 编辑
重大利好来了!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云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1号),明确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延长期限。
延长免征期限
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2020年2月至6月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延长减半征收期限
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2020年2月至4月延长至2020年6月底。
延长缓缴期限
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期限由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核定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不变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按全省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
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12月15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1号)
来源:保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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