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2019.9.1前
| 2019.9.1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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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占地(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为准)
| 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收政策和适用税额标准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税收政策和适用税额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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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占地 (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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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
| 军事设施
养老院
医院
幼儿园
学校
| 军事设施
社会福利机构
医疗机构
幼儿园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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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情形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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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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