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案中证明交易真实性很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19〕201号
温州赛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02554757646)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你公司于2015年9月期间取得苏州昌丝富皮业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00690853-58,发票金额共598974.36元,税额共101825.64元,价税共计700800元)已被证实为虚开。上述发票于2015年9月申报抵扣税款84854.70元、10月16970.94元,发票金额已作为成本入账。在收到苏州昌丝富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发票后,通过转账支付了样品货款15790元。后因产品质量问题,于 2015年12月份以2笔现金支付货款共计350000元,剩余货款未支付。
检查人员于2019年3月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能证实该笔交易真实性的证据等材料,但公告到期你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你公司取得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转入生产成本,其行为属虚开。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苏州国税(稽)协〔2016〕0113号 协查编号:432050000160113)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等。 (3)《银行对账单》。
综合上述,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对2015年9月少缴增值税84854.70元处以60%倍罚款50912.82元;对2015年10月少缴增值税16970.94元处以税款60%倍罚款10182.56元;
2、对2015年少缴城建税7127.89元处以60%倍罚款4276.73元。
3、对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57440.33元处以60%倍罚款计94464.20元。
以上罚款合计159836.3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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