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肉食品产销改革后对少数民族职工适当给予补贴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 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主管局(公司)、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今年五月起对牛肉食品实施深化产销改革的同时,相应对在本市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少数民族职工给予适当补贴,按现行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负担。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对十个禁食猪肉少数民族的人员及配偶按规定发放范围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以及五个草原民族中的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均给予每人每月5元补贴。此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随同职工工资发放。离退休人员的上述补贴,随同离退休金发放。
二、上述补贴发放办法、资金来源和财务处理,仍按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沪财企二(1992)33号〕通知办理。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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