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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府发[1998]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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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xgszfgz_17262/20200617/t0035_138854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府发[1998]36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府发[1998]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8]3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下称《决定》)结合本市的实施情况,现就本市城镇企业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退休时,统一按《决定》规定计发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为本市上年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工龄性养老金,按本人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乘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第二部分为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按本人1993年至1997年底个人帐户储存额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过渡性补贴养老金今后可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视情况逐步予以递减。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从1998年养老缴费年度起记入本人缴费基数的11%,以前已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不再变动。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退休时,月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附: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标准表。(见表)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标准表

单位:元

  
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2438.0及以下

120

5077.1~5564.0

186

8450.1~8931.0

228

2438.1~2678.0

130

5564.1~6043.0

192

8931.1~9414.0

234

2678.1~3158.0

140

6043.1~6527.0

198

9414.1~9581.0

240

3158.1~3637.0

150

6527.1~7008.0

204

9581.1~9749.0

246

3637.1~4119.0

160

7008.1~7489.0

210

9749.1~9918.0

252

4119.1~4601.0

170

7489.1~7972.0

216

9918.1~10082.0

258

4601.1~5077.0

180

7972.1~8450.0

222

10082.1~10250.0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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