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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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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珠地税发[2009]200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9]200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6-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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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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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9]20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3日
各驻珠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46号)等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执行时间问题
自2009年6月1日起,起始时间以保险机构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签发时间为准,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我市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
从澳门入境行驶的澳门机动车(珠澳两地牌车辆)的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负责征收。根据纳税人自愿原则,也可在购买“交强险”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登记问题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各扣缴义务人营业网点和保险中介机构不需要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电脑系统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机动车车船税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以下资料,据此确定车船税应纳税额等纳税事项,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1、机动车行驶证(符合“微型客车”条件的应同时提供“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2、纳税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减免(完)税机动车提供减免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4、前次年度机动车“交强险”保单(2009年度提供本年度完税凭证或纳税记录卡);
5、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完税证明(如:完税凭证或纳税记录卡),查验2009年度完税情况,将相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存档备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交强险”保单对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查验,将保单复印件存档备查。确实无法提供相关完税证明的,可通过我局“机动车车船税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完税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出来,加盖业务章存档备查。
扣缴义务人应将完税凭证号、开具税务机关或前次保单号码输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
(三)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一般应代收自购买“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当年的全额车船税。另有其他情况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1、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2、购买短期保险的机动车,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3、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四)对于2009年以前年度(不含2009年度)未缴车船税的,由纳税人自行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申报补缴,扣缴义务人在代收本年度车船税时不予补收。
对于在2009年6月1日前已购买“交强险”而未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申报缴纳。也可在2010年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必须在“交强险”保单到期日之前)由扣缴义务人代收其2009年度车船税。
自2010年6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次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五)扣缴义务人在销售非本市籍车辆的“交强险”时,对未能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一律按照广东省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六)若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拒绝同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发出《履行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义务告知书》,并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在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完毕之前,扣缴义务人不得为其办理“交强险”业务。
(七)关于减免税车辆处理问题
1、扣缴义务人在向拖拉机、军队、武警和警用号牌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2、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机动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八)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必须通过“见费出单”银行结算系统,采用转账或刷卡(POS机)方式向纳税人一次性捆绑收取“交强险”保费和税金,同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代收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和报销凭证。
(九)纳税人因出国等特殊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证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证明》。鉴于现有“交强险”保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已能满足记账需要,地方税务机关不再换开完税凭证。
四、关于代收代缴税款申报解缴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按车船税税目分类汇总,于每月终了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如实申报《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汇总报告表》,解缴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于代收代缴管理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要明确责任分工并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制定本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流程》,管理、监督本单位所管辖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及代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确保应收税款不流失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制定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流程》须在2009年6月15日前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二)每月终了后的次月15日内,扣缴义务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汇总报告表》、《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减免税车辆报告表》、《已完税车辆报告表》、《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报告单》和《“交强险”保单作废明细表》。
(三)扣缴义务人要将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一车一档”原则整理保存归档,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月要严格审查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并采取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定期对扣缴义务人的代收代缴情况组织检查。
六、关于代收代缴税款退税问题
(一)纳税人有以下情况的,可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申请退税:
1)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
2)变更保险公司造成重复纳税的;
3)因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造成多缴税款的;
4)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而多缴税款的;
5)其他原因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
(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三)因纳税人退保而造成退税,若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该笔税款尚未解缴到税务机关的,由扣缴义务人直接办理退税,同时保存作废的保单备查。
七、关于减免税车辆如何履行办理手续问题
(一)若投保车辆属于暂行条例法定的免税车辆(如拖拉机、军车号牌车辆、武警号牌车辆、警车号牌车辆等),无需办理减免税手续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二)其他享受减免税优惠车辆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申请。
八、关于支付手续费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于每季度15日后,向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结报单》和委托银行扣税凭证。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二)因扣缴义务人的原因,三年内不向税务机关申请支取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可不再支付手续费。
九、以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
1、珠海市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汇总报告表
3、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4、减免税车辆报告表
5、已完税车辆报告表
6、履行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义务告知书
7、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报告单
8、“交强险”保单作废明细表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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