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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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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湛国税函[2009]76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国税函[2009]76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11-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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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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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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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国税函[2009]76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国税函[2009]7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5日
现将广东省国税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629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权限如下:湛江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直接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其它各县(市、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层报湛江市国税局审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我市确定审批时限如下:由湛江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审批的,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同时抄报市国税局备案;由湛江市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层报市国税局审批,市国税局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层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三、关于后续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的跟踪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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