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92
  • Tax100会员 33308
查看: 519|回复: 0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发[2010]21号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调整禅城区、高明区、三水区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1 11: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佛国税发[2010]21号
文件名: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发[2010]21号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调整禅城区、高明区、三水区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调整禅城区、高明区、三水区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国税发[2010]21号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调整禅城区、高明区、三水区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国税发[2010]2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1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禅城区、高明区、三水区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调整禅城区、高明区、三水区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工作方案
为理顺我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对禅城区、高明区、三水区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现就调整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市国税局决定从2010年3月1日开始,原由禅城区国税局负责征收的高明、三水两区汽车的车辆购置税,调整由高明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本辖区内登记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三水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本辖区内登记车辆的车辆购置税。高明、三水两区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直接到本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禅城区国家税务局不再办理高明、三水两区辖内登记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业务。
二、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市国税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廖伟华
副组长:李宾、潘志豪、连就光、杜文、黄季川、张孟雷、余卓欣、关明欢、李海青、黄学斌
成员:王志明、邓玮、李惠芳、李辽沙、吕竣、古盛新、葛欣、梁福彪、赖超、唐伟锋
禅城、高明、三水区国税局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区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调整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
三、工作措施
(一)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市国税局制作宣传通稿在市级媒体报道,同时制作宣传单张在办税服务厅派发给纳税人。禅城、高明、三水区国税局要做好本区的宣传工作,注重通过各机动车经销商对客户开展宣传。
(二)组织高明、三水区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人员跟班学习。
1.学习时间:2月1日至2月5日;
2.学习地点:禅城区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
3.学习人员:高明、三水两区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两区国税局自定);
4.学习内容: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车辆购置税档案的管理;
5.学习形式:跟班学习,与禅城区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共同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
6.学习组织者:禅城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三)车辆购置税申报、变更等相关业务交接工作。2月26日为高明、三水区车辆购置税在禅城区国税局缴纳的最后时限,从3月1日起,高明、三水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当地的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车辆购置税。
(四)档案移交工作。禅城区国税局需在2月24日前将高明、三水区的车辆购置税档案资料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中的档案号填制移交清单上报市国税局。3月1日前将车辆购置税档案纸质资料等分别移交给高明、三水两区国税局。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国税局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充分认识到本次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作调整是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举措。
2.高明、三水区国税局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熟悉的同志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禅城区国税局要以积极耐心的态度组织好跟班培训工作。
3.禅城区国税局要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高明、三水区国税局要安排妥善存放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