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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价费(2003)025号 关于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收费实行分等定价和医保分类给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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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87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价费(2003)02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价费(2003)025号 关于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收费实行分等定价和医保分类给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收费实行分等定价和医保分类给付的通知
沪价费(2003)025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医保办,各市属医疗机构,各部队医院、企业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三医”联动改革,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体现公平原则,实现所有参保病人住院享受同等医保给付待遇,超标自负,同时为简化与床位费挂钩的各类收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收费实行分等定价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给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病房床位实行分等定价和医保分类给付
  ㈠ 普通病房床位等级分类
  本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按照床位设置数和设施条件等分为A、B、C三等。
  1.A等是指一般病区内的双人病房,具备基本医疗床位单元设施,有独立卫生设施,有较好生活服务设施。
  2.B等是指一般病区内的三人病房,具备基本医疗床位单元设施,有独立卫生设施。
  3.C等是指一般病区内除A、B等以外的病房,具备基本医疗床位单元设施。
  ㈡ 分等定价
  根据本市病房不断改进的现状,按照简化原则,将病房床位等级费和病室治疗费统一纳入床位费,同时归并新老病房床位费,重新制定A、B、C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见附件1。
  归并新老急诊观察室床位费,统一按附件2所列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取消急诊观察室床位收取的等级费。
  普通灼伤病房、灼伤整形病房、产科病房的母婴同室产妇住院床位费参照C等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婴儿床位费不作变动)。
  A等病房床位收费由医院自主定价,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㈢ 医保分类给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费按C等病房床位的收费标准和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超出C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
  医保基金对急诊观察室的床位费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
  医保基金对产科病房的母婴同室产妇住院床位费按C等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和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婴儿床位费等相关费用按原有规定由参保人员自负。

二、病房床位等级分类的管理
  ㈠ 为了确保基本医疗服务,每所定点医疗机构A等病房的床位总数控制在核定普通床位总数的10%以内;C等病房床位数每所医院不得少于核定普通床位数的75%,未达75%部分的床位,若转设为A、B等病房床位的,参保病人有权拒付超出基本医疗床位收费标准的金额。
  ㈡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设A、B等病房和急诊观察室。
  ㈢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病房等级床位分类的备案制度。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等级分类情况,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向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和市医疗保险局备案;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等级分类情况,由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向所在地区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和医疗保险办公室备案,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和医疗保险办公室汇总后分别上报市卫生局、物价局和医疗保险局。
  三、明码标价和告知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备案后的病房等级分类的具体设置按A、B、C三个等级标识在每一病室,同时将等级病房的床位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标准等内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在安排参保病人入住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病房时,应当将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负担情况事先告知参保病人或病人家属。
  四、其他
  ㈠ 心脏监护病房(CCU)、重症监护病房(ICU)、层流病房、危重灼伤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㈡ 精神病防治机构、老年护理医院床位收费标准暂按原规定执行。
  ㈢ 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A等病房,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病人自负;住B等病房,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病人不自负。
  五、执行日期
  调整后的床位收费标准,自 2003年4月 20日起执行,凡4月20日前入院的病人仍按调整前的收费标准执行。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在4月 20日前做好计算机软件改造工作(见附件3)。
  各级卫生、医保部门和相关医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耐心细致地向病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各自职责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本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分等定价与医保分类给付表》(略)
2、《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床位分等定价与医保分类给付表》(略)
3、《关于病房床位分等收费和医保分类支付计算机操作说明》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附件3

关于病房床位分等收费和医保分类支付计算机操作说明

  为了配合医疗机构病房分等收费和医保分类支付的政策实施,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计算机收费软件和操作须作相应调整,具体说明如下:
  一、定点医院计算机收费软件应具有以下处理能力。处理方式为:上网结算的住院费用为医保支付标准乘住院天数,总住院费减去上报的医保住院费为自费金额,需由病人自费。上报的医保住院费根据医保办法按比例支付(上网交易人员由中心统一计算进行拆分)。例如,参保在职职工住二级医院B等病房10天,医保住院费给付金额:29×10=290元,自费金额为:34×10?290=50元;290元上网结算,根据医保办法按比例支付;职工自费金额为50元,自负金额为43.50元。
  二、若定点医院计算机收费软件目前不具备上述功能,在修改计算机软件完成以前,可以采用过渡办法,处理方式为:将床位费价格设置为医保给付价格,再另设一自费的床位费,其价格为收费标准和医保给付价格的差额。收费时,可上报结算的住院床位费为医保给付价格乘以住院天数,并根据医保办法按比例支付(上网交易人员由中心统一计算进行拆分);另设立的自费床位费价格乘以住院天数即为自费金额,与其他自费项目金额相加后,直接输入计算机个人费用帐单中。例如,二级医院B等床位费34元,C等床位费29元,则设置B等床位医保价格为29元,另设一单独的B等自费床位费价格5元,参保在职职工住二级医院B等病房10天,则医保住院费给付金额为 B等床位费乘以住院天数:29×10=290元,可上网结算,并根据医保办法按比例支付,自费金额为自费床位费价格乘以住院天数:5×10=50元;与其他自费项目金额相加后输入计算机个人费用帐单中,由职工现金自付。
  三、发票格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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