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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请注意,9月1日起我市施行这项新政,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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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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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 00: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纳税人请注意,9月1日起我市施行这项新政,速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187057&idx=1&sn=82da98338e8f6b928b3f95b8a47ca08a&chksm=85e7ff32b2907624e0a1100e8f0ff5b40c99526b263fe2745446448bde8aed4cb7a2cd9ed28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31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4 17:34 编辑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00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市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我市工作实际等情况,对授权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税务机关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综合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来源:重庆人大
编辑: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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