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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啦!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税款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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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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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 05: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来啦!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税款操作说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17832&idx=2&sn=47dbdc890a46548a75173c8473bb0659&chksm=85387adbb24ff3cd4f938bafb3e9aa5a1e3b04c668cc445faf97722fa8f84d9128cf1936fcf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30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31 16:07 编辑


好消息来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2020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连同2020年四季度(或12月份)的应纳税款一并缴纳。该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操作说明
通过申报终端(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申报后,进入“税款缴纳”界面,选中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应月(季)度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款,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享受政策”“我要缴税”。如您选择“我要缴税”,还需进一步选择“买房买车积分落户”或“其他”原因,办结对应属期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如您已经完成了在5-7月份的纳税申报,可根据您的情形选择下列步骤享受政策:
情形一
已申报且已缴纳税款
请前往您经营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并完成更正申报,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情形二
5月份已申报但尚未完成税款缴纳
请通过申报终端(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经营所得的申报页面进行申报更正(无需改动数据), 之后进入税款缴纳页面,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情形三
6、7月份已申报但尚未选择是否享受政策,也未完成税款缴纳
请您通过申报终端(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经营所得“税款缴纳”页面,选中对应属期的税款,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享受政策”或“我要缴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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