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字样。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调整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广西通用机打发票”“广西通用手工发票”“广西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其他事项
对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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