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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重燃人间烟火!这份税收暖心政策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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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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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0 18: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小店重燃人间烟火!这份税收暖心政策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541929&idx=1&sn=f14168ceb53d808ac495f21464ee64ad&chksm=bef99963898e1075d46a43a90a6a7818eae56e6909cf645c297f61ae2d2fefe9291e0413699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31 16:48 编辑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城市逐渐恢复了往日的生机。不论是小区楼下的包子铺,还是路口转角的鲜花店,街头巷尾,无处不升腾着熟悉的烟火气息。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保障就业和民生,必须稳住上亿市场主体,尽力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地方经济的“毛细血管”,是人间的烟火。税务部门积极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小店经济复苏,为小店经营者排忧解难、攻克难关。
五个关键词,为您送上助力小店经济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请收好~

关键词一:免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备注: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享受主体】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
(2)《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18号)

关键词二:减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关键词三:缓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关键词四:延长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转登记”政策再延长!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键词五:银税互动
●【享受主体】
需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为响应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南京市税务局联合银行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线上“银税互动”服务。“银税互动”服务免费面向广大中小微企业开放,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金融街”在线申请银行贷款。根据“以税定信”的原则,依托企业纳税信用和经营状况评估贷款额度,凭借良好纳税信用,轻松进行无抵押担保贷款,足不出户完成融资。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
(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

立足扶持“小店经济”恢复发展,积极落实各项税收暖心政策,“小店经济”必将重拾往日红火,向阳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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