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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20200730 每日一税】《又变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重大调整,快来看税务大咖怎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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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7-30 15: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0730 每日一税】

又变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重大调整,快来看税务大咖怎么解读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0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总局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为了准确把握该政策,集体学习部分税务大咖的解读。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7月28日,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2020年13号公告”)文件,,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为了准确掌握该政策,每日一税收集了部分税务大咖(注:排名不分先后,随意排列)对该政策的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2020年13号公告解读税务大咖面面观。

  原文: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税务总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彭怀文老师:注意关键词"首次"、"可"、"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

  1.如果不满足"首次"的,不能适用。如某人虽然是年度中间入职,比如是2020年5月份入职的,虽然满足其他所有条件,但是现在领取7月份工资就不能适用了,因为前面已经领取过5月和6月的工资了。

  2."可",意味着不是必须,纳税人应该有选择权,而不是扣缴义务人的选择权。

  3.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其他综合所得不能适用。

  4.仅限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能适用。

  举个例子:

  【案例-1】张某系中国籍刚毕业的大学生,2020年6月5日入职甲公司。2020年7月15日取得6月份工资8000元。如果张某在入职甲公司前,没有在其他单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所得不算),那么,张某在甲公司首次领取工资时,在计算预扣预缴税金时可以扣除30000.00元(5000元/月×6),当然也可以只扣除5000.00元,选择权在纳税人张某个人。

  由于甲公司是7月15日发工资,肯定是按照原规则计算的预扣预缴税金的,而13号公告却是7月28日才发布的,张某如果申请适用新政的话,甲公司还没有申报缴纳前是可以重新计算税金,并把多扣税金退还给张某。

  梁晶晶老师: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举例来说,张三是2020年8月首次取得了工资10000元,如果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原先的规定,他应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0)×3%=150元。

  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张三预扣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8=-30000元,不需要预扣预缴税款。

  另外,对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文件中给出了一个概念解释: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我对这个解释是困惑的。前半句能理解,后半句不明白。

  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在2017年17号公告中解释过,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但连续性劳务报酬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吗?没有见过这方面的规定啊。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一般情况下是连续性劳务报酬,但不能说连续性劳务报酬就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所得。两者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不能因为部分有殊规定,就认定整体都是这样规定的。

  文件的意思或许是,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已经错误地适用了累计预扣法方式扣税的纳税人,就不属于本文件中的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不能按照本文件执行了。

  此处仅是我的猜测,需要总局后续明确。

  蓝敏老师:这个文件7月1日执行。比如某人7月入职月薪2万,之前月度没有工作,则其按累计扣税法预扣缴个税时,可以扣减1~7月共七个5000元扣减费用,一般来说就可以不被扣缴了。

  这一修正让个税综合所得的预扣缴计算,与纳税义务的计算,靠近了一些。


  当然,这个修正步子并不大,问题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其第四条对适用这一规定的情况,进行了限定: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即,有两种情况不适用:

  一是,1月到本年入职前,取得过工资薪金的人。当然,这里的取得不限定于在本公司,如果在外单位也取得过工资薪金,也不能适用。

  二是,1月到本年入职前,因为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而被按累计预扣法扣过税的人。主要指保险、证券经纪佣金劳务报酬所得,他们情况特殊,可以不按劳务报酬扣缴,而按累计预扣缴法扣缴个税。

  比如,1月在外单位取得过工资,2~6月失业,7月入职只能扣当月的5000元扣减费用。如果说1月取得工资时,可能已经享受了一个扣减费用,但失业期间五个扣减费用为什么就没有了呢?这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的原则是不相容的。

  形成对比的是,如果一个人同时在两家公司兼职,两家公司扣缴时都可以扣他的5000,与失业相比,显然扣缴时的负担完全不对等。


  那么,公司如何判定一个刚入职的员工之前是否拿过工资呢?

  方法是通过“承诺”,把责任转给纳税人。本公告第三条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即,要其自己提供证据,或者提供承诺,本年之前没有拿过工资,公司据此进行判断。

  那么,如果纳税人1月份拿过工资,却因忘记、记错或者故意隐瞒呢?

  扣缴义务人肯定是没有责任的。

  纳税人呢?汇算后是没有被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为没有申报义务,也不会构成虚假申报。这会不会是一个失信用问题?有什么失信上的后果?要看未来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了。

  原文: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税务总局: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彭怀文老师:注意关键词"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累计预扣法"。

  1."正在接受",说明适用对象必须是在校学生,已经毕业的学生不适用。比如,高三毕业的学生,利用在上大学前的暑假去打短工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就不能适用。

  2."全日制学历教育",说明非全日制或非学历教育的,不能适用。比如,正在电大接受学历教育,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就不能适用。

  3."学生",非学生身份的不能适用,学生应该是有学籍的。如果一个人连学籍都没有,肯定是不能适用的。

  4."实习",仅限于实习取得的报酬,非实习报酬不能适用。如美术学院的学生,利用自己的特长,经常帮人画一些插图或帮企业在墙壁上画宣传画,由于不是专门的实习,不能适用该政策。学生实习,一般会跟用人单位签署实习协议,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5."劳务报酬所得",排除了学生取得其他的综合所得。

  6."累计预扣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是指该公告第六条的规定。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说明:该条规定最大功能就在于学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月也可以扣除5000元了(其他扣除项对于学生来说可以忽略),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通过本次调整后,可有效减少学生次年汇算退税的人数。

  与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不同,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扣除5000元的只能是实习的月份数,纳税年度中间开始首次取得实习报酬的,不能按照第一条执行。

  【案例-2】中国籍某某大学的在校全日制大学生王某在乙公司实习,2020年8月取得实习劳务报酬4000.00元。按照13号公告规定,在计算预扣预缴税金时,可以扣除5000.00元,所以王某在领取报酬时就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7.外籍留学生取得实习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适用该规定吗?

  答: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适用。

  13号公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规定是适用于居民个人,但是引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是指该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却在第六条开始就有限制是针对的"居民个人"。因此,13号公告没有明确限定,但是实际上也是限定了是"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能适用。

  梁晶晶老师: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性质的所得,但不按次预扣,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的方式预缴税款,又明确增加了一类特殊情形,即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收入。

  这类实习收入,是连续性劳务报酬吗?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根据实习时间来定。但没关系,不管多长时间,都可以用累计预扣法扣税。

  另外,实习收入既然是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实习收入和勤工俭学收入算不算一回事呢?没有明确的解释。我个人理解无须细究,视为一回事,统一免了比较合适。当然,此处也需要等待总局后续明确。

    蓝敏老师:这个规定针对的情况是:1)全日制实习生,2)取得劳务报酬。

  学生实习,一般来说取得的实习收入,是应该按工资处理的,即应该直接按累计扣税法计税。因为实习生在企业实习,受企业的管理,其提供的服务与企业员工提供的服务类似,本就该按员工处理。

  这里是说,如果情况特殊,确实构成劳务报酬——此时学生应该交增值税并向企业开代发票(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话)——依然可以享受累计扣税法。

  比如,7月收到不含增值税的劳务报酬3000元,如果按劳务报酬扣税,就要扣(3000-800)20%=440元,如果按工资薪金的累计扣税法,就不扣税了。

  那么汇算的时候呢,依然也应该按劳务报酬的算法进行汇算,而不是工资薪金。
  原文: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税务总局: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彭怀文老师:

  1.是否适用13号公告前述两条规定,主动权是在纳税人本身,如果纳税人不去向扣缴义务人声明,并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承诺,扣缴义务人是有权不予执行的。

  2.扣缴义务人只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做形式审查,纳税人需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都需留存备查,双方在这一点上的义务是一样的。

   梁晶晶老师:因为13号公告是针对的是部分纳税人,所以,纳税人如果享受该政策,需要先证明自己的身份。

  新入职的大学生,可以用毕业证或者派遣证来证明;

  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用学生证来证明;

  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呢?比如一个失业人员,2020年7月第一次找到一份工作,用什么来证明这是本年首次工作呢?公告给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就是可以提供承诺书。

  我觉得这个方式很好,让大家切实感受到一诺千金的分量,你只要承诺了,就可以被少预扣税款,有实实在在的眼前收益。

  会不会有人虚假承诺呢?肯定会有的,但只要查出来,就会被记录在案。每个人的信用记录就是通过这样的事情一点点积累的。我相信,随着信用社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会爱惜自己的信用记录,不去做这种有损信用的虚假承诺。

  原文: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彭怀文老师:此条可能会产生一些误解或争议。

  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是按照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时间计算,如果7月1日后发放7月1日前的,也是可以适用的。比如7月份发6月份的首次工资或学生的实习劳务报酬,是可以适用本公告的。

  附:

  国家税务总局:快讯!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附案例解读)
  彭怀文: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重大调整,现在就可适用哦!赶紧看看
  梁晶晶:个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变化!我明白了,又糊涂了~~
  蓝敏:解读新入职员工个税扣缴调整的13号公告

  思考:实习生实习期间取得的实习工资,实习单位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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