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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30 16:08 编辑
最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决定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新政策执行后,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通知的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以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到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比如:一家中型的建筑公司,在今年的3月份新开工了工程项目,合同工期1年,到2021年2月份结束,按照政策规定,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的减免工伤保险费的政策,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且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方法是,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根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的政策规定,这家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可以享受的减免政策优惠期从4个月延长到了10个月,也就是由之前的3月至6月延长到12月,相应享受的减免政策的费额也更多。
此外,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也是可以继续来申请缓缴社保费的。受到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是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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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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