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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稳六保】境外投资者看过来,一文了解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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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7-30 13: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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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浦税务
标题:
【六稳六保】境外投资者看过来,一文了解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E5Mzc3OA==&mid=2655610045&idx=3&sn=2a559502d3a66987f8b9b65441e6dd1e&chksm=bd6075e08a17fcf67f9d84d69adab3682059ca175a13c0600a0eded45a79c0eca9a211c55c5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9
二维码:
-
全球经济增长放缓,但外资企业看好中国、投资上海的热情不减!上海发布说啦,近期54个外资项目已在沪集中签约,投资总额超过80亿美元。
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程序要求。
申税小微
接下来,就让申税小微带您一起了解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吧!
适用条件
01
直接投资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Tips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02
实际分配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03
直接支付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Tips
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
追补享受
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102号文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补缴税款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未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第8日)起计算。
办理指南
01
境外投资者
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3.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4.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53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提出的要求,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相关的其他资料。
02
利润分配企业
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事项
1.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102号文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①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②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③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2.利润分配企业经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3.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①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②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4.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53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提出的要求,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相关的其他资料。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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