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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法[2003]1678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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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421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吉财法[2003]1678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法[2003]1678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吉财法[2003]167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矿产品品位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仍为每吨2元。
  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原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大理石适用税额标准按每立方米3元执行。
  本通知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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