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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4]1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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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646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4]18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4]1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87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72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3.2元。】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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