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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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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16号 |
文件名: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1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 |
发文日期: |
2015-10-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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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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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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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第1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16号
全文有效
2015.10.1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0月8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金税三期”系统,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金税三期”系统办理涉税业务,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业务办理标准。为统一业务办理规则,现对我省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内容进行部分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为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为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二、本通告自2015年10月8日起执行,同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2号)的第三条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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