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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8)税征(4)字〔1988〕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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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88)税征(4)字〔1988〕6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8)税征(4)字〔1988〕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88)税征(4)字〔1988〕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88)税征(4)字〔1988〕65号
  全文有效
  1988-1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就有关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登记。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按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填报《土地使用税申报登记表》,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填报《土地使用税申报鉴定表》 (附表式一、二)。
  二、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移,使用面积扩大,减少,应税土地转免税土地,免税土地转应税土地等情况时,应于变更后三十日内,持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土地使用变更申报表》(附表式三)。上述三表由市、县税务局印制,在内容上各地可按实际需要酌予增加,但不得减少。
  三、纳税鉴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填报的《土地使用税申报登记表》和《土地使用税申报鉴定表》进行审核,作出纳税鉴定。单位鉴定表由市、县税务局自行拟定,其内容一般应包括:土地等级,计税依据,征免规定、每平方米年计税额,应纳税额、纳税期限及有关征管事项等。
  四、纳税申报。各纳税人应依规定的纳税期限(具体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但应与房产税一致)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可分单位和个人两种,具体格式由各市、县税务局制定,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与房产税申报表合并制定。
  五、土地等级税额的确定,可根据税法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划分的等级一般以3—7个级别为宜。
  六、违章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八章及有关规定办理,对偷税抗税行为按应纳税款处以罚款,倍数在一倍以下(含一倍)且罚款的金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下同),以及对违反征管条例行为处以罚款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当地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审批:超过上述限额和处理国营、供销社违章案件时,仍应报市、县税务局审批。
  七、组织好征管力量。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应与房产税的征管结合起来。属国营、集体企业和有专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专管员管理征收;无专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街道居民)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片或指定专人征收。对个人部分也可以委托居委会或土地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征,并从征收税款中在5%以内提支代征手续赞。
  八、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凭证,暂用现行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
  九、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并抄报区税务局。 附件:附表式一至三。
  土地使用税申报登记表(单位适用)编号: 表一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经济性质
  
  主管部门
  
  开户银行
  
  帐号
  
  土地使用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号码
  
  土地所在 地 址
  土地所属 地区等级
  使用面积(M2)
  应税面积
  免税
  合计
  税务专管员 审核意见
  内容
  面积
  
  
  
  
  
  
  
  变更记录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员:注:此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填列后报税务机关两份,(一份由分局或税所装订成册、一份存纳税人档案)一份由纳税人存留。
  土地使用税申报鉴定表(适用个人)表二
纳税人姓名   
  工作单位
  
  住 址
  
  土地使用证号码
  
  发证单位
  土地所在 地 址
  土地使用面 积(M2)
  税 务 机 关 核 实 鉴 定 栏
  应税 面积
  土地 等级
  计税标 准(M2)
  年应纳 税 额
  纳税 期限
  免税 面积
  备 注
  
  
  
  
  
  
  
  
  
  纳 税 人
  章 年月日
  税办 务 经人
   章 年月日
  主务 管机 税关
  
  报送税务 机关时间
  
  退回纳税 人时间
  
  签收人
  
  签收人
  

  注:(1)此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填列后报税务机关核填“税务机关鉴定栏”后退回纳税人一份,专管员、主管税务机关各存一份。(2)纳税人必须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逾期仍按日加收应缴税款5‰滞纳金。(3)纳税人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转移,扩大或减少占用面积等情况,应于发生变动情况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税变更申报表表三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
  
   住 址
  
  经济性质
  
  土地所在地址
   变动内容
   变 动 面 积
   变 动 前
   变 动 后
  税务专管员 审核意见
  
  
  总面积
  应税 面积
  免税 面积
  总面积
  应税 面积
  免税 面积
  
  
  
  
  
  
  
   说 明
  
  填报单位(个人)盖章: 经手人:
  注:1、变动内容是指土地使用面积的增加、减少、土地转移、转让,应税转免税、免税转应税等。2、变动后情况要详细填列,如转移转让的要详填新旧全盘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等。3、此表一式三份,税务专管员签署意见后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专管员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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