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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二(12)字〔198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惠贷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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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89)税二(12)字〔1989〕21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二(12)字〔198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惠贷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89-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惠贷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复函
(89)税二(12)字〔198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惠贷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复函
  (89)税二(12)字〔1989〕21号
  全文有效
  1989-03-21
  中国银行南宁分行:
  你行(89)邕中信函字第17号《关于买方信贷是否属于免征印花税的函》收悉。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优惠贷款合同,是指一方是我国政府或国家金融机构,另一方是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两者间签订的优惠贷款合同。
  中国银行的各分行将该项贷款贷给企业时,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属上述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不能免征印花税。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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