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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南国税发[1996]1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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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南国税发[1996]107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南国税发[1996]1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国税发[1996]1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国税发[1996]10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6]3号)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6]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各分局、县局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企业补发《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通知书格式附后)。
  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其在领购电脑专用发票时,要严格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出售电脑专用发票的有关具体规定》(南国税发[1996]105号)办理。
  三、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百万元以上额度专用发票的,一律由市局征管科代开,并严格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由税务机关为非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代开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具体规定》(南国税发[1996]106号)办理。
  四、企业每取得一份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要到市局征管科进行认证;市局征管科确认无误后,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相符”印章,并将认证情况逐一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登记表》(登记表附后),于本月月终前反馈给各分局、县局。
  五、每月纳税期,各分局(县局)应对企业报送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以及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审核。其进项税额的的抵扣,一定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报送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经过市局征管科认证,抵扣联上盖有“相符”印章。
  2、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一定要符合抵扣条件,即严格按国税发[1995]192号文办理。
  六、各分局、县局必须在次月17日前将上月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及百万元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报市局征管科。
  七、每月月终前,市局征管科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上报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进行计算机交叉稽核的稽核结果反馈给分局、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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