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税收违规文件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桂政发[1999]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税收违规文件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桂政发[1999]第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月8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8年5月下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桂政发[1998]18号),要求各地、市、县,区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并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清理。
从这次检查清理的情况看,1994年以来各级政府出台的涉税文件,大部分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在税法授权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与现行税法相符合,是现行税法在实际工作中的贯彻执行,对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个别地、市、县擅自越权制定了一些与现行税法不符的减免税政策,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次共清理出46件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减免税文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种。
根据国发[1998]4号和桂政发[1998]18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这次全区检查清理出来的与现行税法不符的46件涉税文件,除有关市、县政府已自行纠正的9件外,其余37件违反税收政策部分,一律停止执行。对各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实行的“包税”、征收“过头税”、随意延长缓税期限以及混库等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对本通知下达后仍然擅自越权制定出台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今后,各级政府要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确保我区执行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堵塞税收收入流失的漏洞,维护我区财税工作的正常秩序,为在全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附件:1994年以来我区各级政府制定的与现行税法不符的减免税文件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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