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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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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公告
发文日期: 1999-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公告
  全文有效
  1999年10月25日
  为了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机构行为,保证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独立、公正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特发布公告如下:
  一、凡未经省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均属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从公告之日起要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并要在11月20日以前将本机构1998年度和1999年10月底前的执业情况书面报告广西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如要继续执业的,须按有关规定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能执业。
  二、对于税务机关举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于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三、今后,凡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发起人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西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执业。
  四、新设立或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家税务总局(除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委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属非法行为。
  五、从2000年1月1日起,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或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纳税人不得委托其代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业务。对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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