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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桂政办函[1999]第4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与购销企业分离后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税费收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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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桂政办函[1999]第42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桂政办函[1999]第4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与购销企业分离后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税费收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与购销企业分离后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税费收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政办函[1999]第4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与购销企业分离后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税费收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政办函[1999]第42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28日
  自治区粮食局:
  你局《关于对粮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等收费情况的调查报告》(桂粮报[1999]29号)悉。对该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几点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我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分离,是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粮改”政策规定进行的。分离后的粮食企业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属产权的界定工作。附营企业要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确实困难的附营企业可保留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保留划拨方式不超过5年。
  二、国有粮食企业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粮改”中要做到产权明晰,必须补办土地使用证,其应交纳的税(费)由土地使用者分别交纳。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照顾。
  三、为了兼顾国有粮食企业与收费单位的利益,在这次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的分离工作中,粮食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涉及有关部门的收费应给予适当减免。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本着既减轻粮食企业的负担,又能合理补偿收费单位的费用支出的原则,协调地方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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