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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翻[2000]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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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翻[2000]90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翻[2000]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0-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国税翻[2000]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0]11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4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再次要求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桂国税函[1999]3号)及“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用说明的函”(桂国税函[1999]479号)悉。考虑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印制、保管、运输、领购使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为规范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1.手写中文四联、手写中英文四联每本30元;2.手写中文七联、手写中英文七联每本35元;3.电脑中文四联每份3.40元;4.电脑中文七联每份3.7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部门一律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含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二、各级税务部门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本文自2000年4月15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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