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第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第5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10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1]12号)下发后,对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各地也对文中第一条第二款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经过认真研究,现决定对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
凡新办商业性贸易公司(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会计核算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的,必须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人员、与生产经营能力相应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有关合同进行实地考查确认无虚假,并经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文件其它条款维持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