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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5]7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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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市政[2005]7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5]7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政[2005]7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政[2005]7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31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桂林市公安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1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车船使用税是地方税的一个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地方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帮助地方税务部门解决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于2006年1月1日起在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设立“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并指派人员开展征收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以保证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对已经完税的车船应按规定填发“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对免税单位的车船填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免税证》。各类免税车辆的免税手续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
  “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免税证》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四、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履行控管职责。坚持先纳税,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先纳税,后办理车辆登记业务。对未按规定缴纳或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应督促其先行按规定办理缴纳或办理免税手续。
  五、凡通过公安交警部门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地方税务部门都应按规定给予公安交警部门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用于支付与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有关的费用开支。
  六、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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