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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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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6]21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我区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同时授权柳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该项发票的管理工作。
  二、柳州铁路局统一向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并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发票。
  三、柳州铁路局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并在季度和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柳州市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同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查。
  柳州铁路局各用票单位直接向柳州铁路局领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工作,季度和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柳州铁路局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四、柳州铁路局对铁路运输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票的使用管理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柳州铁路局应加强发票的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制度,报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同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六、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通知》规定,加强与柳州铁路局的联系和配合,做好2006年度新版铁路餐车发票用量的计划工作,并于2006年2月15日前将计划用量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以便及时组织印制。
  七、柳州市地方税务局与柳州铁路局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和铁路运输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发票使用管理及其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告知社会,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略)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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