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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6]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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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6]22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6]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22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3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6]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只换发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内芯的,每套收费30元;另外副本外套或办理多个副本的,对增加部分不收费。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严禁乱收费。同时,要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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