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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6]2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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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6]25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6]2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桂地税发[2006]2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桂地税发[2006]25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7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核算、检查、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由区局统一印制,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他表格由各地根据需要制作。各地计算机中心要协助做好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的软件设置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200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等税务机关保管款应当纳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现将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招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银行代理项目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中标。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国税发[2005]181号文件有关要求,及时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业务。
  二、国税局系统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由省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申请及报批手续;地税局系统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局计统部门向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开户相关手续。
  三、各地开立和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银行签订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银行项目合同》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具体是:基本结算费用执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见附件1)、《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见附件2); 对公账户管理费、网上银行工本费、网上银行年服务费几项免费。
  四、各地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后,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缴库其他款项。
  五、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加强日常查询和监控,并定期对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上报会计报表等问题,总局将另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每笔由原来按票面金额的1‰降为0.5‰收取;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手续费每笔均为1元;汇兑、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均为0.50元;本票、支票手续费每笔为0.60元,其中,使用清分机的地区手续费每笔为1元;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手续费:5000元以下的,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均按50元收取;挂失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1‰收取,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二、统一制定部分凭证工本费标准。全国统一印制的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8元;本票、支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0元。其他凭证工本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制定,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银行代收的邮费、电报费,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邮电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收费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6元3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8号)》和《关于银行结算业务邮电费收费标准的函》([1992]价费字606号)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
  结算种类 每笔手续费(元) 备注
  汇票 银行汇票 1.00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0.5‰
  汇兑 0.50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00
  本票、支票 0.60
  使用清分机本票、支票 1.00
  单位主动查询 0.50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不足1角收取1角)
  5000元以上(含5000元) 50.00
  退汇 0.50
  挂失 按票面金额1‰(不足5元收取5元)
  附件2: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现就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适用于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建立有行内电子汇兑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业务。
  二、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时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四、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
  五、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
  六、银行收取电子汇划费后,不得再向客户收取邮费、电报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汇兑手续及其他各项结算业务收费仍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执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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