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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税[200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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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桂财税[2007]2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税[200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桂财税[200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桂财税[2007]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广西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属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的范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06年底到期后,现按《通知》规定其税收优惠政策再延长至2009年底。
  二、对我区享受再延长优惠政策的农村信用社,应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5]406号)规定,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农村信用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应及时做好恢复征税管理工作。
  三、对农村信用社减免税款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分红。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财务、税收管理。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每年4月30日前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上报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减免税数额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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