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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政发[2007]15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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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贵政发[2007]1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政发[2007]15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07]15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07]1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
  一个地区的综合实力取决于工业,发展速度取决于工业,核心竞争力也取决于工业。和谐前提是发展,发展的基础靠经济。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不断夯实和谐贵港的物质基础。为鼓励先进,特制定贵港市纳税大户、纳税增长大户奖励办法。
  一、评选对象
  每年度在本市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每年度在本市入库税金同比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评选办法
  1、纳税大户:根据企业每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评选,全年正常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确定为纳税大户。全年正常入库税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定为一等奖,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达1亿元的定为二等奖,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不达5000万元的定为三等奖,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达2000万元的定为四等奖。
  2、纳税增长大户:根据企业每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评选,全年正常入库税金同比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确定为纳税增长大户。其中全年正常入库税金同比增加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定为特等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达2000万元的定为一等奖,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达1000万元的定为二等奖,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达500万元的定为三等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达200万元的定为四等奖。
  三、评选程序
  1、企业全年正常入库税金以市经委会同财税部门核定为准。
  2、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元月10日前到市经委领取申报表,并按要求填报后报送市经委。
  3、市经委汇同财税部门对企业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核定结果于次年元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
  4、市政府审定当年度全市纳税大户和纳税增长大户,并于春节前召开表彰大会,对纳税大户和纳税增长大户进行表彰奖励。
  四、奖励办法
  1、颁发奖牌:市人民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企业授予“贵港市××××年度纳税大户”或“贵港市××××年度纳税增长大户”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2、颁发政府奖金:市政府对获得“贵港市××××年度纳税大户”和“贵港市××××年度纳税增长大户”称号的企业颁发奖金,奖金标准为:
  (1)纳税大户:一等奖10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3万元;二等奖5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2万元;三等奖2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1万元;余下奖金奖励企业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四等奖1万元,主要奖励企业正职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2)纳税增长大户:特等奖10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3万元;一等奖5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2万元;二等奖4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1.5万元;三等奖3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1万元;余下奖金奖励企业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四等奖1万元,主要奖励企业正职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3、获奖企业还可以按市财政奖金的1-5倍自筹资金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其中企业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不超过企业正职领导奖金的70%给予奖励,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不超过企业正职领导奖金的50%给予奖励。
  4、奖金具体分配方案由获奖企业制定 。
  五、市经委具体负责评选组织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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