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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06]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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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桂政发[2006]22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06]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桂政发[2006]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桂政发[2006]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钒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钒矿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税额为3元/吨。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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