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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地税发[2008]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财政统发工资范围调整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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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南地税发[2008]3号
文件名: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地税发[2008]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财政统发工资范围调整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财政统发工资范围调整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工作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8]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财政统发工资范围调整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工作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8]3号
  全文有效
  2008.01.04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和发放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07〕40号)文件要求,自2008年1月起自治区本级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驻邕行政单位退出财政统发工资范围,改由各单位自行发放工资,为进一步做好上述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工作,保证统发工资范围调整后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本单位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税务部门要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管理
  依法征税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税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完善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
  (一)各县(区)局应对统发工资范围调整后本辖区范围内改由单位自行发放工资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业务辅导和培训,必要时可采取约谈的方式,告知扣缴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争取为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众多、税额较大的单位安装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纳入我局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并及时提供细致的纳税服务。
  (二)各稽查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依法纠正、处理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
  (三)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宣传力度,采取大范围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地进行宣传,充分发挥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专门的税法宣传、辅导阵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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