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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8〕5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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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8〕519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8〕5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8〕5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8〕519号
  全文有效
  2008-09-0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对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143号规定实行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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