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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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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自治区政府
文件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
文件名: 广西自治区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07-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自治区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7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21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8元。”
  三、删除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新的第二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最末一句:“待经过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新规定的面积计算。”
  此外,对本办法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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