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11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区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地方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主管税收票证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单位(包括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贯彻实施;2.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除外)的印制及领发工作;3.组织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检查工作;4.组织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各种税收票证损失核销的审批工作。
(二)地、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级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3.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的印制及领发工作;4.组织本地、市税收票证检查工作;5.组织本地、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三)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县(市)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税收票证及时供应;2.指导和监督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正确填用税收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3.负责本级以及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票证管理和填用的培训、考核工作;4.对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5.负责本县(市)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6.组织本级和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7.组织本县(市)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四)使用税收票证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2.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3.对地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包括六联通用缴款书和计算机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三、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地方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
四、税收通用完税证(包括大、小额通用完税证和计算机通用完税证)。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人)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五、税收定额完税证[包括定额完税证、屠宰税定额完税证(含收购外运专用部分)和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和车船使用税(摩托车部分)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六、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或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七、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八、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 行为,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以现金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九、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
按其票面金额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十、税收收入退还书。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及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地区,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凭证一律由税收计会部门填开。
十一、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地方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十二、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 戳
(一)车船使用税标志。统一粘贴在机动车辆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经完税或已经获准免税的一种凭证。
标志一年一换,式样设计和印制均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对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二)税票调换证。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地方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凭证。
(四)纳税保证金收据。地方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凭证。
(六)票证专用章 戳。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 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 、征税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等。
税收票证监制章 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 戳。
征税专用章 是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
退库专用章 是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是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 戳。
(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各种票证及章 戳。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对本办法第五条 所列的各种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其中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税票调换证和退库专用章 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第七条 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
一、除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式样由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基本项目内容制定,税收定额完税证的式样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票证各栏目尺寸、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多少空行等,由印制票证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制定。
二、印花税票、车船使用税标志以及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特种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由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印制;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税收票证印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要选择设备先进、技术水平高、印刷质量好、具备安全和保密条 件的厂家承印。
三、地方税务系统使用的各种税收票证,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都必须印有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地"字。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都必须在各种票证的规定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 。监制章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样章 下发。
五、征税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 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由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刻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八条 税收票证领发。为了加强税收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税收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税收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浪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领取、发放:
一、定期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通常一年)编报下期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逐级汇总,上报负责印制税收票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印制机关根据上报的数量安排印制和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十一月份定为发放下年度各种税收票证的时间,如有改变则另行通知。市、县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票证管理人员填具三联式"票证领发单",盖齐章 戳,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领取手续。领票手续不齐全的,不得领取税收票证。凡不在票证发放时间前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取税收票证的,应事先与管理人员联系,方可前来领取。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专人领取或发送,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印花税票和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具备安全、保密条 件的发运单位负责发送到省级税务机关。市、县地方税务局领取或发送时,应有专人押运。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要求当天领取,当天回到单位,以防意外。遇特殊情况,需途中停留过夜的,尽量停放在住宿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内,并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票证丢失。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局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要及时清点入库并登记入帐;如发现有与"票证领发单"上所列不符的,要及时与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由发证机关作出具体处理。
四、交接手续齐全、严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按"票证领发单"或"交接清单"上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当面共同清点,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加盖双方人员印章 ,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要及时登记入帐。如发现领取的税收票证有误,要及时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由发证机关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税务人员向基层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名称、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管理该单位税收业务的税务人员领取税收票证,并由该税务人员负责票款结报工作,领取手续参照前面所述。
在每次领取税收票证之前,必须结清以前领的票证和征收的税款后,根据需要,限量发给。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伺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地方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第九条 税收票证保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证: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专库、专柜、专箱、专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市、县级地方税务局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 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必须配备票证专用保险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代扣单位经办人员要有票证专用箱、包、袋。
市、县地方税务局的专用库房以及基层税所(分局)办公室的安全设施要齐全,配备"三铁"(铁门、铁窗、铁锁),有条 件的要建立值班制度。基层地方税务所(分局)的保险柜存放在办公室内,并用铆钉或靠墙或靠地面把保险柜(包括分格公文铁皮柜)铆死在办公室内,不得随意搬动。有条 件的要安装电子报警系统。保险柜的钥匙不能存放在办公室内的抽屉内。税务人员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必须存放在专柜(分格公文柜)内,分箱分格(每人一箱一格)集中存放,专柜的钥匙由专人把持,各箱的钥匙由各税务人员把持,每天下班后统一存放在专柜中,不得带票回家存放。
二、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
四、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结清征收的税款,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列出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共同签章 ,并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一定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帐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条 税收票证填用。税收票证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用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开使用。
二、税收缴款书可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缴款人自行填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缴款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之准确掌握其应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税收会计对填开的缴款书要进行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由小到大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五、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六、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七、税收通用完税证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用屠宰税定额完税证在征收屠宰税过程中,对于随征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采用按牲畜头数定额计征现金税款,由税务人员在填开缴款书汇总缴款时按一定的比例换算缴库。
八、车船使用税标志按每辆应税机动车辆核发一个标志,每年换发一次。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或定期免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纳税人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才能补发。
九、各种章 戳要加盖齐全、章 戳所用颜色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自定。除税收票证监制章 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 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 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或原联长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按下列情况处理:(一)原包长出。应及时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属包装错误或发放错误的,应全包退回上级发证机关,并写出书面报告;(二)原本长出。先检查号码相连的上下包之间有无短缺该本税收票证,如确属包装长出的,应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并将长出的税收票证退回上级发证机关,并写出书面报告;(三)原份长出。在检查号码相连的上下本之间有无短缺该份税收票证,如确属包装长出的,则办理作废手续,作废票处理,并书面上报上级发证机关;(四)原联长出。把长出的联次作废处理;(五)原包短缺。应及时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属少发的,由上级发证机关补发或按上级发证机关要求削减领用数量;属包装短缺的,则作损失处理,在当季的《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损失"栏列报,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书面报告上级发证机关;(六)原本短缺。先检查上下包有无长出,确属包装短缺的,作损失处理,在当季《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损失"栏列报,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书面报告上级发证机关;(七)原联短缺、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的,该份税收票证作废票处理,在当季《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作废"栏列报,在"备注"栏加以说明,书面报告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县地方税务局每年汇总随票证报表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八)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原包、原本、原份长出或短缺。长出的税收票证已经填用并已征收税款,则作新收数处理;在当季《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调入数"栏列报,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书面报告上级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材料要写明长出、短缺或有质量问题的税收票证的名称、字轨、数量、起止号码、印制厂家、原因、发现时间、拆包清点人员(两人以上)姓名等内容;尚未填用的则按本条 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处理;短缺的则由持票人员负责。
二、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次加盖"作废"章 ,说明作废原因,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缴销手续:在查清该种税收票证确实不能使用或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税收票证,由填票人员写明作废原因,经税所(分局)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作废处理。票证管理人员在作废的税收票证各联次盖上"作废"章 ,将作废的税收票证上缴市、县地方税务局,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作废"栏列报。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市、县地方税务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机关)有关通知要求,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封存或销毁。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税务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将填用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全联)的税收票证以及征收的现金税款向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手续,进行缴销,当面清点无误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互相签章 。
二、税务人员征收的现金税款,不论数额多少,都要当天向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手续。税收会计应在当天填开缴款书,把税款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如遇特殊情况当天未能入库的,要注意税款安全,并务必在次日上午办理入库。
三、当地没有银行国库经收处的边远山区,对自收税款和代征代扣代收的税款,要严格按照"限期限额"办理票款结报和税款缴库手续。税务站(组):限期10天,限额1000元;代征代扣单位(人)或代征员:限期10天,限额500元。扣缴义务人结报税款和票证的期限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四、严禁地方税务人员将税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信用社等。违者,不论税款多少,时间长短,均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六、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薄,逐笔或逐日登记,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或"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
七、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帐",按期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 并退基层地方税务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盘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帐簿数字一致,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
一、填票人员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相核对。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簿结存数进行核对。
三、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对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 。
四、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到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第十四条 税收票款损失处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款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票款发生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或持票人员意外死亡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要造册登记,将毁损残票逐级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票证发生丢失的,按本条 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因票证库房或办公室保险柜被撬,税收票证被盗且不属于票证管理人员直接责任的,税收票证在征税过程中被抢劫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查明损失的税收票证名称、字轨、起止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通报毗邻地区,声明作废。经查确实不能追回的票证,逐级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机关)核销处理。
三、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报经核销后进行销毁。
四、对于违反本办法而造成税收票证丢失的,应查明责任。
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一)有价证券按面额照价赔偿;(二)税收小额通用完税证、计算机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每份赔偿100元,税收大额通用完税证、纳税保证金收据每份赔偿300元;(三)丢失其他税收票证每份按50元赔偿;(四)丢失的税收票证如发现是盗卖、受贿、虚报损失和其他谋私行为的,要另立案,依法查处。
五、助征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纳税人丢失的各种税收票证参照本条 第四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处理。
六、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以及丢失的税收票证不及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七、凡丢失税收票证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所在的分局、税所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八、损失的各种税收票证(包括已进行赔偿处理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机关)统一核销;核销手续:税收票证损失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通报,声明作废;同时抄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过一定时间(通常半年)的查找,仍无法找回;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对责任人按本办法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写出核销请示迟级上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机关);请示要附有通报、处理意见、责任人检讨书、赔偿罚款收据复印件等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机关)接到请示后,根据本办法作出批复;同意核销的税收票证均作销票不销案处理。不同意核销或未批复的税收票证损失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损失未结"栏上列报。
九、税款损失审批权限税务人员征收的现金税款,在未缴库前发生短少损失的,应查明原因,据实报告领导处理。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税款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或证明后,可以报请核销;对不执行税款报解制度规定或保管不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如数赔偿损失税款的审批核销权限规定为:500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销;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查;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销,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查;1000元以上的,应逐级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核销。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销毁。
一、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以及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等。
二、已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后销毁。
三、需要销毁印花税票的,必须逐级上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销毁。其他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领导批准,指派专人复点并监督销毁。
其他各种票证需要销毁时,由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核算。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依据"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票款结报单"、《票证缴销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损失报告单"等票证原始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销毁的名称、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的登记和核算,定期结帐,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报表",报送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市、县地方税务局按季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和《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一式两份。每季度终后20天内为报表报送期,当季没有发生额的也要报送。报表对应关系要成立,对应科目要平衡,报表的数据内容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数为准,如列报有误,务必在下一个季度报表自行更正,并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年度终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须将票证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审核。县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家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对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票证主管人员进行复审。
二、专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和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和交叉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30%;每三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 不循,执章 不严的地方税务机关管票、用票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责令其赔偿外,可处以罚款。其中,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办理。
三、积压税款,拖延入库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税款总额每天处以1%的罚款;利用税收票证混库、挪用、贪污税款或进行买税卖税等违法活动,以及不遵守本办法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式样的保管期限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有关票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票款结报手册附件2: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附件3:税收票证用存报表附件4:印花税票用存报表
附件1:票款结报手册票款结报手册领票单位(人):票证名称:第页年摘要字别起止号码领用数填用数实征税款作废数损失数上缴数结存数领发盘点人员签章 月日
说明:1、本手册领、发双方各持一册。
2、损失数按票款损失报告所列的实际发生的票证损失数填列。
附件2:税收票证出纳账税收票证出纳账票证名称:第页年记账凭证摘要字别起止号码上期结存数入库数发出数填用或出售数作废数损失核销数停用上缴数结存数月日名称号码合计本局(所)结存所属结存份(枚)数其中:损失未结
说明:1、上期结存数包括上期本局(所)结存数和所属结存数。
2、入库数在省级局为印制数或领取数;在省级局以下单位为领取数。
附件3 1998年季度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编制机关:年月日票证名称单位上期结转调入数开除数调出数本期结存备本期累计填用作废损失核销本期累计小计其中:本期累计本期累计本期累计局存所存损失未结注大额通用完税证份小额通用完税证份计算机通用缴款书份计算机通用完税证份六联通用缴款书份汇总缴款书份一元定额完税证份二元定额完税证份五元定额完税证份八元定额完税证份十元定额完税证份罚款收据份纳税保证金收据份违章 案件提奖领据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缴款书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份一元屠宰税定额完税证份二元屠宰税定额完税证份五元屠宰税定额完税证份八元屠宰税定额完税证份十元屠宰税定额完税证份十二元屠宰税定额完税证份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份车船使用税完额标志份代扣代收税款任证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份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份收入退还书份外销商品税收证明单份税票调换证份一元屠宰税定额完税证(收购外运专用)份八元屠宰税定额完税证(收购外运专用)份十元屠宰税定额完税证(收购外运专用)份局长:科(股)长:制表:复核:
附件4 1999年第季度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编制机关: 19年月日编制票证名称单位上期结转调入数开除数调出数本期结存本期累计售出作废损失核销本期累计小计其中:本期累计本期累计本期累计局存所存损失未结壹角印花税票枚贰角印花税票枚伍角印花税票枚壹元印花税票枚贰元印花税票枚伍元印花税票枚拾元印花税票枚伍拾元印花税票枚壹佰元印花税票枚备注局长:科(股)长:制表: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