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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办发[199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征管科(股)人员及发票管理员情况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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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办发[1995]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办发[199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征管科(股)人员及发票管理员情况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征管科(股)人员及发票管理员情况表》的通知
桂地税办发[199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征管科(股)人员及发票管理员情况表》的通知
  桂地税办发[1995]4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月24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区地税局唐松庆副局长《在全区财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区地税局征管处《1995年全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计划》的部署,要求各地地税局必须在三月底以前完成对已实行机构分设的单位的征管机构设置和发票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岗位职责。为掌握各地征管机构的设置和发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请各地、市地税局在三月底前将(征管科(股)人员及发票管理员情况表)填报区地税局征管处。具体要求如下:
  1、本表由地、市地税局征管科按要求填报;
  2、本表应分别填列地、市地税局征管科、各县(市)地税局征管股及区辖市地税局下属各分局征管股的人数;科(股)长和固定发票管理员情况;
  3、发票管理员如属兼职者,请在“备注”栏注明,不注明者则表明是专职人员。如尚未设有固定发票管理员的,请说明原因。
  4、发票管理员“姓名”栏只要求填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员的姓名。县(市)地税局及市辖地税分局可只填发票管理员人数,不填姓名。
  附件:征管科(股)人员及发票管理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征管科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征管科(股) 人 数 科(股)长 科(股 发票管理员 电话号码 (含长途区号) 备注
  姓名 性别 年龄 人数: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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