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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小雪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系列之一: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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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0: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龙江税务
标题: 龙小雪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系列之一:?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2MTg5MA==&mid=2653898131&idx=1&sn=5f2d7bf7f05a034298eeb74bc3768da9&chksm=8017287eb760a168e30255a671fdb850b8aaf1a345bb1dc7936ba8c1f819c440e3bcdc1227d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8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9 14:59 编辑



Q:
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Q:
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方式?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Q: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方式?
A: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
Q:
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Q:
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政策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还是2021年4月?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个体工商户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预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续至2021年1月缴纳。
Q:
新出台的延缓缴纳政策按申报期执行还是按属期执行?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延缓缴纳政策按申报期执行。
Q:
纳税人可以放弃延缓缴纳政策优惠吗?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Q:
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可以延缓?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果纳税人在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如果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税款不享受延缓政策。
Q:
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个体工商户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按规定预缴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Q:
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个体工商户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因此,自然人代开发票不适用延缓缴纳税款政策。
Q:
交通运输业代开发票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Q:
2020年5月1日后,已经缴纳符合规定的税款可否申请退还?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Q:
个体户年度中间注销,是否需要结清税款?
A: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只有结清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相信随着个体工商户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生根,未复业的个体工商户会很快恢复经营,已经恢复营业的个体工商户生意也会随着盛夏的来临而红火起来!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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